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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1-06] 未带薪休年假者有望获得补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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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11-6 20:14:18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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国务院法制办5日将《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(草案)(征求意见稿)》授权新华社全文公布,征求社会各界意见。

根据征求意见稿,机关、团体、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单位、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,享受带薪年休假。
征求意见稿具体规定了年休假天数: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,年休假为5天;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,年休假为10天;已满20年的,年休假为15天。法定休假日、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。
在公众关心的年休假与寒暑假、探亲假的关系问题上,征求意见稿明确:“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或者探亲假的,年休假假期冲抵寒暑假、探亲假假期。”
对于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按照规定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,征求意见稿规定:“除应当支付职工正常工资福利待遇外,还应当每日按照该职工的日工资标准给予补偿。”
据了解,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截止日期为今年11月16日,各界提出的相关意见须于2007年11月16日前提交国务院法制办。(广州日报 记者 田雨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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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11-6 20:27:29 | 显示全部楼层
我今晚坐了好多次沙发,真舒服s:1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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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11-6 20:40:20 | 显示全部楼层
一步一步正轨了,一切都会好起来的,呵呵hou:24 hou:2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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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11-6 20:43:29 | 显示全部楼层
貌似LZ很喜欢用新闻灌水hou:4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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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11-7 23:59:04 | 显示全部楼层
那要好多了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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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11-8 12:57:55 | 显示全部楼层
我晕,这也能改啊~hou:27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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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11-13 03:35:57 | 显示全部楼层
国家的政策越来越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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