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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11-13] 江平:“钉子户事件”让全世界看了两个笑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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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11-13 18:33:02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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江平:今天我全面谈谈所谓“重庆钉子户”的问题。


第一,是不是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,如何判定,需要一定的程序。三峡百万人要搬迁,要全国人大来讨论,一旦决定就只好搬。重庆的这个案例,是不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,肯定不是一个人自己决定的,它

要符合法律的程序。假如已经经过了合法的程序,这个“钉子户”仍然坚持说这不是社会公共利益需要,继续拒绝搬迁,就不妥了。


经济观察报:可拆迁户就是认为补偿太少了,怎么办?


江平:对于被拆迁的人,权利需不需要救济?当然应该救济。如果被拆迁人的权利确确实实受到了侵犯,当然应该获得救济。拆迁人可以到法院去提起诉讼。如果政府决定错误了,也可以要求撤销这个决定,但是我们现在的物权法并没有规定。原因是这并不是物权法的内容,这是《行政诉讼法》的内容,其他法律的内容。


经济观察报:问题可能恰恰出在这里。


江平:对。现行《行政诉讼法》只允许老百姓对于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。如果按照重庆市政府补偿的办法,该补100万,只补了60万,你可以向法院提出来。但如果重庆市政府规定的补偿办法就是60万,你认为60万不合理,这就没法告了。因为这属于抽象行政行为,是针对所有人的,老百姓不能对于政府的抽象行政行为提起诉讼。这是最大的问题,这个“钉子户”的关键问题是怎么能够得到救济,现在的法律上还没有现实的救济渠道。


所以“钉子户”他应当有什么样的救济自己的权利?怎么来保护权利?认为补偿不够怎么办?他认为补偿太少了,如果真的少,现在法律没有救济手段,对他也不合理。当然,如果他要求满足他原来的四个条件,我认为是无理的。


经济观察报:还有呢?


江平:如果救济手段已经穷尽了,该保护的也保护了,该申诉也申诉了,最后终究还要有一个公权力的行使。如果现在法院已经做了裁决,法院要来执行,还是要尊重法院的,除非法院撤销裁决。任何一个国家,法院的最后判决和裁决都是不可动摇的,这是最高权威,任何事情到了最后只有靠法院,如果说连法院也不理睬,法院裁决了我也不动,这是民粹主义,而不是以民为本。


应该说,这个事件让全世界看了笑话。一种笑话是:这是政府逼老百姓非法搬迁,逼得人家只好这样了。另一种笑话是:你们政府是个软弱的政府,法院都决定要搬迁了,人家就是不搬,你们也毫无办法。这两种笑话对我们来说,都不是光彩的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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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11-13 18:35:12 | 显示全部楼层
先来个沙发在发言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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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11-13 18:36:55 | 显示全部楼层
s:11     进退两难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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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11-13 18:37:39 | 显示全部楼层

回复 2楼的 爱贤知贤 的帖子

怎么被你占去了我的底盘呢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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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11-13 18:45:25 | 显示全部楼层
原帖由 sliu5298 于 2007-11-13 18:37 发表
怎么被你占去了我的底盘呢

我和你通宵的哪个晚上。。。三眼被有个人。。气疯了hou:26
你也看见了的啊!hou:4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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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11-13 20:03:46 | 显示全部楼层
hou:30 钉子户无非是想多要钱钱啊,要我也这么干hou:4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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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11-13 23:18:30 | 显示全部楼层
政府还是有做的不对的地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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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11-13 23:20:18 | 显示全部楼层
这个问题好想很深奥啊,涉及的面较多hou:4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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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11-14 14:47:32 | 显示全部楼层

回复 7楼的 awp__demo 的帖子

作得有多不好啊,你怎么喜欢说话不全哦!hou:8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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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7-11-14 16:05:25 | 显示全部楼层
这种问题很难解决hou:28 hou:2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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